昨日,自治区人口计生委在南宁举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党组书记、主任黄丹通报了修订《条例》的有关情况。从今日起施行的《条例》完善了奖励优惠制度、增加了便民措施、加大了对违反计划生育行为的查处力度,可谓亮点多多。
数据显示,2010年我区总人口已经达到5159万。未来5年,我区每年出生约80万人口,等于每年增加一个县。此次《条例》修订保持了生育政策的稳定,对于二孩生育的问题,仍基本延续原《条例》的规定。
从浦北到南宁工作的于女士是农村户口,两年前,她生了一个女孩,按照规定,她还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但于女士刚刚24岁,按照2002年施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旧《条例》),必须要满28岁才不用间隔4年再生育二孩。新修订的《条例》则全面取消了原有的4年生育间隔的规定,像于女士这样符合依法生育二孩条件的夫妻,可以自主决定生育二孩的时间。
新《条例》将申领《二孩生育证》时间由怀孕前调整到了生育前,更加方便群众。对于符合生二孩条件的夫妻未领取二孩生育证生育的,新《条例》将对夫妻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从6月1日起,只要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城镇居民也能与企业退休人员一样,获得享受养老金提高的优待了。为了体现奖励政策的普惠制,实现奖励对象上的公平,新《条例》秉持“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在保持原城镇计划生育职工提高5%、10%退休金政策不变的基础上,将奖励对象由职工扩大到所有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城镇居民。原来没有纳入提高5%、10%退休金政策的城镇居民,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时,每人每月参照全区上一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月平均标准的5%发放奖励金。 (记者 雷小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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