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须提供的资料:
1、医保IC卡;
2、住院收费收据(发票);
3、住院费用清单;
4、疾病证明书;
5、门诊病历及出院小结(出院记录);
6、身份证;
7、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须提供申请人的委托书及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8、异地就医的,提供单位证明或《南宁市异地居住或驻外工作人员选择异地定点医疗机构登记表》;
9、转统筹地区外住院的,提供由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开具的《南宁市基本医疗保险转统筹地区外诊治审批表》;
10、其他特殊原因未能直接持卡在定点医院结算的,提供参保单位证明及就诊情况说明。
(二)须领填的表格:
《南宁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基本医疗保险或离休(二乙)人员统筹医疗费用报销审批表》(一式2份)。
(三)业务办理流程:
1、将须提供资料和填写表格送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医疗保险待遇科审核;
2、审核通过后,到医疗费用核定科办理费用结算;
3、结算完成后,到基金结算科办理领款手续。
(〔注〕一般情况下,该项费用在就诊医院用医保IC卡直接结算(报销);参保人员在医保IC卡丢失、挂失或新办、补办卡尚未领取,异地就医等无法在医院实现医保IC卡直接结算时,才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