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南宁市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南宁市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已经市十二届人民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〇年九月一日
南宁市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
根据《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4〕50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通知》(桂政发〔2010〕30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市级统筹试点的通知》(桂劳社〔2009〕105号)有关要求,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市生育保险管理体系,顺利推进我市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有效增强生育保险基金抗风险能力,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根据国家、自治区关于进一步提高生育保险统筹层次,加快社会保障体系建议的总体要求,按照统筹安排、协调发展、完善措施、规范管理、稳步推进的工作思路,有计划、分步骤地推进我市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确保生育保险制度健康稳定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组织领导
成立南宁市生育保险市级统筹领导小组,统筹、指导和协调开展全市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黄方方 市长
副组长:吕 洁 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副市长
成 员:马南萍 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局局长
刘志烈 市财政局局长
汤晓斌 市卫生局局长
黄 海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
宋日正 武鸣县县长
黄国健 横县县长
张先进 宾阳县县长
尹建华 上林县县长
黄丽娟 马山县县长
陈 竑 隆安县县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方案的实施。办公室主任由马南萍同志兼任,副主任由梁平江同志担任,日常工作联系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科左平科长,联系电话:5854059。
三、工作目标和进度
(一)2010年9月30日前,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财政部门和市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组成基金清缴小组,负责组织对各县历年欠费的清核确认工作,并由各县作出清欠计划。
(二)2010年11月1日起,启动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同时将市、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纳入生育保险范围。实行统一的缴费标准,统一的生育医疗待遇,统一的基金管理,统一的业务规程和信息管理系统,进一步增强生育保险基金抗风险能力,有效提升生育保险基金征缴、监管、待遇支付水平。
(三)2012年12月31日前,各县完成生育保险历年欠费清缴工作。
四、统筹内容
(一)统一政策
从生育保险市级统筹之日起,全市执行统一的生育保险制度,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纳入生育保险范围,各县生育保险原有关文件同时废止。
(二)统一基金征缴
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用人单位以本单位应参加生育保险的全部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按缴费基数的0.6%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工资收入高于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工资收入低于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不需缴纳生育保险费。
(三)统一待遇标准
从2010年11月1日起,生育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后,对符合计划生育条件的各项生育保险待遇的支付标准,统一按《南宁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试行)》(南府办〔2007〕157号)执行。
(四)统一基金管理
1.基金预决算编制。县生育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编制本县年度基金收支预、决算(草案),经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核,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市生育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编制市本级年度基金收支预、决算(草案),并汇总县基金收支预、决算(草案)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财政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2.基金核算和管理。实行市级统筹制度后,将市、县两级生育保险基金核算和管理模式改为市级统一核算和管理模式。撤销县生育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基金统一并入市生育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市县两级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分别设立市级生育保险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县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将当月征收的生育保险费存入本级收入户,次月5日前将上月征缴的保险费一次性划入市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的基金收入户,再由市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转入市生育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县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应在每月25日前将下月生育保险基金支出用款计划报市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汇总,并经市财政部门同意后,将所需费用拨入市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基金支出户,再由市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拨付到县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生育保险基金支出户。
为确保生育保险待遇的及时给付,市财政部门划拨2个月的生育保险备用金到市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的生育保险基金支出户,再由市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分别下拨到县生育保险支出户作为待遇支付备用资金。
县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应在2011年1月31日前,将2010年10月31日前历年滚存结余的生育保险基金,全额上解市生育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按规定做好基金核查和移交等工作。
3.考核评估。在实行全市生育保险基金统收统支后,建立生育保险基金管理考核评估制度,各县按期完成上年度市人民政府下达扩面、征缴、清欠目标任务的,当年基金收支出现缺口时,缺口基金原则上由统筹基金统一调剂解决;对未完成上年度我市下达扩面、征缴和清欠目标任务的,当年生育保险基金收支出现缺口时,由统筹基金和基金缺口县财政各自承担50%比例给予解决。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4.基金监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全市生育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基金核算及内控,建立健全“事前审核、事中监管、事后稽核”的基金运行监管机制,确保基金的安全运行。
(五)统一业务规程
按照属地原则和“统一标准、分级负责”的原则,市、县生育保险经办部门负责辖区内生育保险的参保登记、基金征缴和待遇支付等工作。统一规范生育保险经办流程,统一财务会计、统计分析的账、表、卡、册。
(六)统一信息管理系统
县级业务网络系统按全区“金保工程”建设要求实行统一规划,市、县使用统一的应用软件,县生育保险业务数据全部上传市社会保险数据中心,实行统一管理和监控。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保证工作目标如期完成。实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是惠及民利、关乎民生的重要举措,能够有效提高生育保险基金的统筹能力和待遇支付水平。各县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实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财政部门要抓紧落实市级统筹各项工作,加强配合,及时研究实行市级统筹推进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市级统筹工作目标如期完成。
(二)加强生育保险基金的征缴和管理工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财政部门要加强协调,做好对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基金收支运行情况的核查,做好生育保险基金欠费和结余的核定,制定基金上解下拨的管理办法。着眼于长远,抓紧研究制定建立生育保险基金风险预警机制,确保我市生育保险制度的平稳持续运行。为了保证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生育保险工作的推进,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在认真测算的基础上,做好基金筹措。
(三)调整完善生育保险业务经办体制。加强经办机构能力建设,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生育保险经办队伍和能力建设,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为了保证市、县业务经办机构和业务流程的有效衔接和管理,实行市级统筹后,县级生育保险经办职能统一归并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