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从自治区人社厅获悉,自治区人社厅、财政厅、扶贫办近日联合印发了《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从养老、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方面完善并落实社保扶贫政策,支持帮助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人群精准脱贫。
养老保险:明年起政府代缴费100元
在减轻贫困人员参保缴费负担方面,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的贫困人员,从明年起,由政府代缴养老保险费100元。“十三五”期间,在提高最低缴费档次时,对其保留现行最低缴费档次。通过政府代缴,将这些人员纳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覆盖范围。
同时,逐步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标准和基础养老金标准。此外,《实施意见》提出,“十三五”期间,在认定农村低保和扶贫对象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暂不计入家庭收入。
解读:通过政府代缴,将上述人员纳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覆盖范围,能有效扶贫和防贫。扶贫政策协同主要是针对农村低保和扶贫对象。考虑到他们是困难群体,在享受相差待遇时给予适当优惠,保证更多收入来源,增加扶贫力度。
医疗保险:可享受“先诊疗后付费”服务
《实施意见》明确,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个人所需缴费方面,对于城乡居民的困难、特殊人群在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时,其个人所需缴费部分,由各级政府按规定给予补助。未享受财政补助政策的,政府按照个人缴费标准的60%给予补助。
在享受医保待遇方面,贫困地区农村贫困人口在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医保目录范围内药品费用需占药品总费用的95%以上。门诊特殊慢性病、住院治疗、统筹地区外住院治疗的报销比例在原基础上提高5%;同时,在提高医疗报销比例的基础上,建立多层次医疗保障。
对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城乡医疗救助等报销后,个人负担仍较重以至影响基本生活的参保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统筹地区可以使用当年基金结余大于5%以上的部分,给予不高于40%的进行二次报销;对其住院的基金起付标准,个人自付费用仍超过10%的部分建立兜底保障机制。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凭社保卡及相关身份证明和贫困证明在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按规定享受“先诊疗后付费”服务。
解读:以上政策制定主要是降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个人医疗费用负担,避免因病赤贫,有效推进扶贫工作。
工伤保险: 符合条件的工伤可先支付
《实施意见》规定对于建筑业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采取相对灵活的动态实名制进行参保。
为了切实减轻工伤肺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实施意见》要求将疗效可靠的尘肺病治疗药物列入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将符合医疗诊疗规范的尘肺病治疗技术和手段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与此同时,通过浮动费率政策降低工伤发生率,对于存在工伤保险费使用少、工伤发生少的单位下浮其费率。
对符合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情形的贫困劳动力,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给予社会保险先行支付中的医疗待遇。也就是说,如符合相关规定,职工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基金代为支付,以保障职工及时获得工伤和医疗救治的权益。
解读:今年1—9月,建筑行业新开工项目参保率达99.63%。目前正在推进建立建筑行业职工按项目参保的“先参保,后开工”的长效机制,同时启动交通运输、铁路、水利等领域工程项目的按项目参保工作。
失业保险:补贴职工提升技能预防失业
失业保险扶贫政策围绕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做好相关服务工作,《实施意见》主要在“农民工参保、提高失业人员待遇、补贴企业稳定用工、补贴职工提升技能预防失业”等方面施力。
农民工参保缴费优惠方面。《实施意见》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应当依法缴纳失业保险费,农民工本人不缴费。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该农民工失业后符合条件的可申领一次性生活补助。
同时,要逐步提高失业人员待遇标准,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护航行动”,帮扶企业脱困发展、减少失业、稳定就业。
另外,深入开展失业保险参保职工职业技能提升补贴工作,给予符合条件的参保职工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解读:农民工参保缴费的两种方式,体现了政策对农民工的倾斜和照顾。失业保险实施支持企业参保职工提升技能补贴政策,以补贴形式引导企业职工积极学习新技能和提升原技能水平,促进职工向多技能、高技能人才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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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人群包括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岁以上老年人和未成年人、五保户、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口、农村落实计划生育政策的独生子女户和双女结扎户的父母及其子女、陆地边境0~20公里城乡居民。 (记者 史小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