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公司打算派2名员工去外地开展工作,他们都在南宁市参加职工医保,如果他们长期驻外工作,在当地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还能报销吗?需要办理什么手续呢?”最近市民询问这类问题。据了解,为方便参保人员及时就医购药,确保参保人能够及时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南宁长期派驻外地工作(3个月以上)的参保人员可以办理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备案手续。
◇医疗保险政策的规定:
南宁市实施的《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办法》(桂人社发〔2014〕62号)规定:长期在北部湾经济区外异地工作或居住(3个月以上)人员需在工作或居住地就诊的,可选择3家长期工作或居住地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就医的医疗机构,并按规定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备案。未经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备案的,按转诊转院规定降低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即到北部湾经济区外、自治区内,或到自治区外就医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降低10%、15%。
政策解读:根据上述的政策规定,小编得到一个结论,符合上述条件的参保人员按规定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备案后,住院发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将享受和在南宁市一样的报销比例!未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备案的,按转诊转院规定降低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哦!
◇异地就医备案手续怎么办,去哪里办呢?
第一步:到社保经办机构申领或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www.nnhrss.gov.cn)下载《南宁市异地居住或驻外人员选择异地定点医疗机构登记表》;
第二步:按要求完善表格内容(一式两份),经参保单位(原所在单位)盖章后,选择当地三家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并由医疗机构医保科确认盖章,填写完毕后找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盖章(如果在自治区内长期异地工作的,自行选择并填写当地三家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不需要医院医保科及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盖章)。
第三步:将已的《南宁市异地居住或驻外人员选择异地定点医疗机构登记表》交回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市本级由市社保局医疗保险待遇科办理,各县(含武鸣区)由当地社保局办理)盖章确认。
完成以上步骤,以后在异地发生的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就和南宁一样啦!就是这么简单!
注意:参保人员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再支付在参保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费用;参保人员返回参保地,应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变更或取消备案。
◇办理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之后,参保人员在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将如何办理医疗费用结算?
(一)异地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已办理异地就医登记备案的参保人员,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可在已登记备案的自治区内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门诊特殊慢性病、住院医疗费用。
注意:异地就医只有发生在备案手续中指定的三家医疗机构的医疗费用才能报销,同时,门诊特殊慢性病定点医院只能从异地备案的三家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其中一家,更换门慢定点医院可以在申请异地备案的时候更改,不需要重新申请同一病种的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门慢定点医院原则上一年一定,中途不予更换。
(二)医疗费用零星报销
参保人员因异地就医医疗机构未开通即时结算等原因在自治区外无法实现在异地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时,持所需材料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医疗费用零星报销。
所需材料:1.门诊(住院)病历(出院小结)复印件(核验原件);2.疾病证明书原件;3.门诊(住院)收费发票原件;4.门诊(住院)费用清单;5.医疗保险IC卡或社会保障卡;6.《南宁市异地居住或驻外工作人员选择异地定点医疗机构登记表》复印件;7.参保人员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或其他有效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供原件核对);8.参保人员本人活期通存通兑银行存折或其他有转账功能的银行借记卡复印件1份(须注明该账户开户名、开户行名称及联系电话);参保人员已死亡的,可提供参保人员直系亲属的活期通存通兑银行存折或具有转账功能的银行借记卡复印件1份(须注明与参保人员的关系);9.代办报销业务的还需提供参保人员授权委托书1份(注明代办人身份证号)、代办人员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供原件核对)。
市本级医疗费用报销部门(不划分属地,可就近办理):
◇市社保局青秀管理部:民族大道45号金融大厦A座2楼(国贸大厦旁),电话:2811663。
◇市社保局兴宁管理部:民主路14-8号工商银行2楼(展览馆附近),电话:5610560。
◇市社保局东盟管理部:东盟经济开发区武华大道35号人才市场3楼,电话:6396026。
◇市社保局西乡塘管理部:科园东五路南宁市政务服务中心2楼,电话:3469352
各城区(含武鸣区)医疗费用报销部门:所在县区(含武鸣区)社保局。
◆在不能使用医保卡或社保卡的地方,门诊就诊取药或药店购药如何使用医保个人账户资金?
目前,我市为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服务,方便我市跨省异地就医人员使用个人账户资金进行门诊就医、购药,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广西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人社发〔2015〕45号)和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关于开展跨省异地就医人员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划转工作的通知》(桂社保函〔2017〕12号)精神,自2017年起,我市及各县(区)社保局于每年2月底前集中办理本县(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人员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划转;经参保人员个人提出申请,可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人员个人账户资金余额(截至划转时的余额)划转至其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供个人门(急)诊就医、购药时使用。未制发社会保障卡的,暂转入参保人员提供的本人银行账户。
◆哪些人可以办理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划转手续?
(一)已办理跨省异地就医备案手续的异地安置退休人员(指离开南宁市长期跨省异地居住,并根据户籍管理规定已取得居住地户籍的参保退休人员)。
(二)已办理跨省异地就医备案手续1年以上的参保人员,包括:1.异地长期居住人员,指在异地居住生活的人员;2.常驻异地工作人员,指用人单位派驻异地工作的人员。
◆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划转办理流程:
参保人员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及已盖章确认的《南宁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选择异地定点医疗机构登记表》到所属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按规定填写《南宁市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划转个人申请表》。委托他人代办的,需提供本人亲笔书写的委托书1份(签名并加盖指纹),本人及被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原件核验后退回)。
注意:异地安置退休人员,需同时提供本人户籍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原件核验后退回)。既往未办理跨省异地就医备案手续的异地安置退休人员需先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
◆去哪里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划转个人手续?
市本级参保人员:南宁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医疗保险待遇科,青秀区东悦巷6号;
各城区(含武鸣区)参保人员:所在县区(含武鸣区)社保局。
温馨提示:长期外派异地工作的南宁市参保人员们,如果您还未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的,请及时办理。如果您身边也有长期外派异地工作并参加了南宁市职工医保的朋友,记得提醒他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