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须提供的资料:
1、医保IC卡或缴费收据;
2、住院收费收据(发票);
3、住院费用清单;
4、疾病证明书;
5、门诊病历及出院小结(出院记录);
6、转诊转院须提供双向转诊单;
7、身份证(未成年人提供户口本);
8、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须提供申请人的委托书及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9、异地就医的,提供《南宁市异地居住或驻外工作人员选择异地定点医疗机构登记表》;
10、转统筹地区外住院的,提供由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开具的《南宁市基本医疗保险转统筹地区外诊治审批表》;
11、其他特殊原因未能直接持卡在定点医院结算的,提供参保单位证明(学校或社区)及就诊情况说明。
(二)须领填的表格:
《南宁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基本医疗保险或离休(二乙)人员统筹医疗费用报销审批表》(一式2份)。
(三)业务办理流程:
1、将须提供资料和填写表格送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城乡居民保险科审核;
2、审核通过后,到医疗费用核定科办理费用结算;
3、结算完成后,到基金结算科办理领款手续。
(〔注〕一般情况下,该项费用在就诊医院用医保IC卡直接结算(报销);参保人员在医保IC卡丢失、挂失或新办、补办卡尚未领取,异地就医等无法在医院实现医保IC卡直接结算时,才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