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社区居民参保宣传资料
今年起,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更惠民!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已调整到13万元,无固定收入、连续缴费满两年以上的女性居民可享受生育待遇,新生儿亦可参保并享受医保待遇。
一、缴费标准
1、在校学生和未成年居民个人缴费30元/年。
2、成年居民个人缴费120元/年。
3、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且无固定收入的人员或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个人缴费400元/年。
4、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和一、二级残疾人员,个人不用缴费,由政府给予全额补助;对二级以下的残疾人员,政府对个人缴费部分给予50%的补助。
二、缴费时间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缴费时间为:每年9月1日至12月25日缴纳下一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医疗保险年度为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三、参保程序
1、需提供材料
(1)居民户口簿、身份证、一张一寸彩色证件照片,享受特殊补助待遇的需提供相关认证材料。
2、办理流程
(1)首次参保:社区居民在居住地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办理。
(2)续保:社区居民持居民医保缴款凭证,到建行各网点办理缴费手续。
四、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期
居民新参保并缴纳当年医疗保险费,以及未在集中缴费期续缴保费的,待遇享受期从缴费次月至当年医保年度末。
五、医疗保险待遇和费用结算
1、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统筹基金(含住院、门诊大病和体内置入材料、住院生育及产前检查)最高支付限额为上年度南宁市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倍,即13万元。
2、普通门诊
城镇居民门诊账户资金用于普通门诊,成年居民按20元/年?人标准划入,未成年居民按15元/年?人标准划入。
3、大病门诊
社区居民持《南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治疗卡》和医保IC卡在指定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上转医疗机构就诊,可享受包括冠心病、高血压病等21种门诊大病的医保待遇。在一个医保年度内,参保人员每次就诊所发生的符合门诊大病用药和诊疗项目范围的医疗费用,个人自付30%,统筹基金支付70%。门诊大病医疗费用实行单病种限额支付。
4、住院:
(1)市本级参保居民在指定的社区定点卫生服务中心住院的可直接刷卡住院结算;市属六县参保居民可直接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
(2)市本级参保居民在本人居住社区的医保定点卫生服务机构就诊后,因病情需要转上级医院住院时需刷卡转院,然后持双向转诊单到上转医院住院刷卡结算。
参保居民的住院医疗费统筹基金在起付标准以上部分支付比例为:
(3)市本级参保居民因突发急病在本市非本人的首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要补办转院手续,否则住院医疗费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4)异地住院:需办理异地就医报备手续或转统筹地区外就医手续;符合政策规定在统筹地区以外住院治疗的,按所住医疗机构等级,个人支付提高5个百分点,统筹基金支付降低5个百分点。
(5)经批准使用的体内置入材料,统筹基金的支付标准为:
(6)经批准使用的单项 5000 元及以上的诊疗项目所发生的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30%比例支付。
(7)统筹基金支付床位费最高标准为 20 元/床?日,床位费实际发生额低于以上标准的,按实际发生额结算。
(8)参保居民在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住院医疗费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5、住院生育及产前检查:
分娩时已连续参保并足额缴费 2 年及以上的女性居民,在其医疗保险待遇支付有效期内发生的,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住院生育及产前检查医疗费用实行按限额支付。发生的医疗费用在限额以内的,统筹基金按实际费用支付;超出限额的,按照限额标准支付。限额支付标准为:妊娠单胎满 28 周及以上顺产的或无难产指征的剖宫产一次性报销 600 元。难产、剖宫产(符合难产指征的)、多胞胎生育的一次性报销 800 元。
市社保局地址:南宁市青秀区葛村路10号(东葛路小学操场斜对面)
网址:http://www.nn12333.com
市本级咨询热线:
城乡居民保险科:5850195 5854059
医疗保险待遇科:5841383 5892781
社区定点服务管理科:5873081
各县医保中心咨询热线:
武鸣县:6210341、6210342
横 县:7219990
宾阳县:8222379、8232479
上林县:5224528
马山县:6820116、6821160
隆安县:6522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