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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岛主”三年未开发利用无居民岛屿 岛屿将会收回

2016-10-04 07:00 来源:“岛主”三年未开发利用无居民岛屿 岛屿将会收回 作者:彭媛媛

  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无居民海岛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提请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获通过,该《条例》将于明年2月1日正式颁发实施。《条例》对如何申请使用无居民岛屿、“岛主”使用期限多久、无居民海岛的开发利用等进行规范,规定“岛主”超三年未开发利用无居民岛屿的,将被有关部门收回,“岛主”不尽责,最高罚10万元。

  “无人岛”使用权需按程序申请

  广西沿岸有646个海岛,居民居住的海岛仅14个,无居民海岛有632个。随着海洋经济的快速发展,海岛的开发建设速度不断加快,海岛资源供需等矛盾日益凸显。

  《条例》明确了单位和个人使用无居民海岛时,可以通过申请批准或者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使用权。特别是海岛的使用者是用于工业、旅游娱乐和其他经营性项目的,需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取得。

  同时,规定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要进行出让,需编制出让方案,还要征求公众意见。无居民海岛出让底价也不可“想要多少就多少”,需由沿海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委托评估机构对拟出让的无居民海岛的使用权进行价值评估,规定底价不得低于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最低价格标准。

  当“岛主”不可超50年期限

  想当“岛主”需按程序申请,可以当多久的“岛主”也有了法律依据。此次《条例》明确规定,无居民岛使用权最长期限不得超过50年。

  为避免不利于国家资源合理利用的“圈岛”行为出现,规定使用权人连续两年闲置未开发利用的,将被海洋主管部门责令开发利用;连续三年闲置无正当理由未开发利用的,将被收回无居民海岛的使用权;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三年未开发利用的,按照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合作约定使用,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

  《条例》还规定,单位和个人使用无居民海岛的,还将依法缴纳相关的使用金。

  “岛主”不尽责最高罚10万元

  “岛主”还应履行哪些保护义务?根据广西实际,《条例》制定了使用无居民海岛采取相应的生态保护措施的规定,如不得破坏、损毁依法设置的军事设施、界碑、地名标志、通信、气象观测、海洋监测和地震监测等公共设施。如违法保护义务的内容,有关海洋主管部门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最高10万元的罚款。

  同时,《条例》明确有以下五种情况之一的,禁止开发的具体内容。如,生态系统极端脆弱的;具有独特生态系统的;位于迁徙性野生动物迁徙路线,开发可能阻断野生动物迁徙的;可能影响周边海洋生态安全的;法律法规禁止开发的其他情形。 (记者 彭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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