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某离婚时,与丈夫石某相约,二人婚内所欠零某姐姐的15万元债务由石某一人承担,条件是她“净身出户”。此后,石某一直未履行义务,今年1月22日,零某姐姐一纸诉状,将零某与石某一并起诉至横县法院。日前,横县法院判决,零某与石某须共同偿还债务,二人的离婚协议不能成为免责理由。
判决下达后,零某觉得很委屈,明明已经协议约定债务的偿还问题,却还要承担偿还责任。此外,自己离婚时“净身出户”,没有从夫妻共同财产中得到一分钱,却还要对婚姻存续期内的共同债务担责。
法官表示:该判决并不存在处置不公。从合同来说,零某与石某的《离婚协议书》属于内部约定,只能对二人产生合同约束力,对零某姐姐的债权不产生约束力。尽管法院最后判决零某与石某共同承担本案债务,但零某仍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在承担本案债务责任后,依据《离婚协议书》的约定,就自己所承担相应债务,向石某行使追偿权。( 梁静 马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