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规定》正式出台
《南宁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规定》(政府令第23号)经2014年3月21日市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该《规定》在2005年实施的有关管理规定基础上进行了重新修订,进一步完善了管理机制,扩大了监管范围,增强了可操作性。加强了对我市公共场所用房使用安全的管理,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体育场馆、文化娱乐场所、车站、商场、宾馆、饭店等公共场所用房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后需继续使用的,应当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出具房屋能否延期使用及延期使用年限的意见,并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继续使用。进一步严格了对出租房屋使用安全的要求,规定达到或者超过房屋设计使用年限的房屋和经加固或者修缮治理的危险房屋,房屋所有权人在申请房屋租赁备案时,应向房屋登记机构提交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证明房屋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另外,针对我市白蚁危害较重的情况,增设“房屋白蚁防治”专章,对我市的白蚁防治管理进行了专门规定。
《规定》的实施,将进一步加强对我市房屋使用安全的管理,有效治理房屋安全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